5.2 防洪堤防(墙) 5.2.1 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堤型应根据当地土、石料的质量、数量、分布和运输条件,结合移民占地和城市建设、生态与环境和景观等要求,经综合比较选定。 5.2.2 土堤填筑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按压实度确定,1级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4;2级和高度超过6m的3级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2;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0。 2 非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2级和高度超过6m的3级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5;低于6m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0.60。 5.2.3 土堤和土石混合堤,堤顶宽度应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洪抢险的要求,且不宜小于3m。堤顶兼作城市道路时,其宽度和路面结构应按城市道路标准确定。 5.2.4 当堤身高度大于6m时,宜在背水址设置戗台(马道),其宽度不应小于2m。 5.2.5 土堤堤身的浸润线,应根据设计水位、筑堤土料、背水坡脚有无渍水等条件计算。逸出点宜控制在堤防坡脚以下。 5.2.6 土堤边坡稳定可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迎水坡应计及水位骤降的影响,高水位持续时间较长时,背水坡应计及渗透水压力的影响;堤基有软弱地层时,应进行整体稳定性计算。 5.2.7 当堤基渗径不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采取填土压重、排水减压和截渗等措施处理。 5.2.8 土堤迎流顶冲、风浪较大的堤段,迎水坡可采取护坡防护,护坡可采用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块)等形式或铰链排、混凝土框格等,并应根据水流流态、流速、料源、施工、生态与环境相协调等条件选用;非迎流顶冲、风浪较小的堤段,迎水坡可采用生物护坡。背水坡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生物护坡。 5.2.9 迎水坡采取硬护坡时,应设置相应的护脚,护脚宽度和深度可根据水流流速和河床土质,结合冲刷计算确定。当计算护脚埋深较大时,可采取减小护脚埋深的防护措施。 5.2.10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其净高度不宜高于1.2m,埋置深度应满足稳定和抗冻要求。防浪墙应设置变形缝,并应进行强度和稳定性核算。 5.2.11 对水流流速大、风浪冲击力强的迎流顶冲堤段,宜采用石堤或土石混合堤。土石混合堤在迎水面砌石或抛石,其后坝筑土料,土石料之间应设置反滤层。 5.2.12 城市主城区建设堤防,当其场地受限制时,宜采用防洪墙。防洪墙高度较大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大时,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防洪墙结构形式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3 防洪墙应进行抗滑、抗倾覆、地基整体稳定和抗渗稳定验算,并应满足相应的稳定要求;不满足时,应调整防洪墙基础尺寸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5.2.14 防洪墙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和冲刷计算确定。无防扩措施时,埋置深度应为冲刷线以下0.5m,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为冻结深度以下。 5.2.15 防洪墙应设置变形缝,缝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墙体结构形式确定。钢筋混凝土墙体缝距可采用15m~20m,混凝土及浆砌石墙体缝距可采用10m~15m。在地面高程、土质、外部荷载及结构断面变化处,应增设变形缝。 5.2.16 已建堤坊(防洪墙)进行加固、改建或扩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堤防(防洪墙)的加高加固方案,应在抗滑稳定、渗透稳定、抗倾覆稳定、地基承载力及结构强度等验算安全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土堤加高在场地受限制时,可采取在土堤顶建防浪墙的方式加高。 3 对新老堤的结合部位及穿堤建筑物与堤身连接的部位应进行专门设计,经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 4 土堤扩建宜选用与原堤身土料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土料。当土料特性差别较大时,应增设反滤过渡层(段)。扩建选用土料的填筑标准,应按本规范执行,原堤身填筑标准不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应进行加固。 5 堤岸防护工程的加高应对其整体稳定和断面强度进行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结合加高进行加固。